参见许宏刚:《乡政村治:农村社区管理的新模式》,《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第8期。
为了更好保护人类个体和社会体制,必须超越个人主义的基本权利范式,将社会权力、组织和系统的维度重新纳入宪法视野。[3]如果说,18-19世纪宪法的焦点在于释放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能量,同时又有效限制这种权力。
为了回应这一挑战,系统论宪法学首先考察了在近代宪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制宪权概念。在全球化进程中,我们已经观察到在经济、金融、科学、传媒和卫生健康等领域社会宪法所发挥的构成性功能,作为构成性规则的社会宪法,已经实现与民族国家的脱钩。毋宁说,宪法所应对的,是通过持续的社会沟通、提问与回应的鲜活过程,通过法律来辅助社会系统的自我同一化与反思性的进程。协调社会结构中并存和竞争性的相互激烈冲突的因素。[2]传统宪法以民族国家为中心,强调一种整体主义的宪法方法论,将世界理解为一个由不同国家以及国家-社会二元划分的空间。
各种全球秩序在没有世界国家的情况下出现了自我宪法化的迹象{1}(P.61)。因此,在修正国际组织解释理论的基础上,学者们又提出跨国体制理论解释。加强党建有利于加强党员自身建设,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培养合格党员和合格公民,从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发挥党组织及其党员在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以及国家深化改革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2] 周庆智:《基层社会自治与社会治理现代转型》,《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4期。比如政府通过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基层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等。某种意义上说,在社会转型期,居(村)委会除了承担基层自治功能外,更多通过加强基层党建以此组织和引领基层治理改革,以及弥补基层社区尤其农村空心化等问题,在某些方面具有新老组织转型特点。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巨大变迁及其解构过程中,在城乡基层治理从高度行政化逐渐走向自治过程中,有些党的基层组织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了弱化现象,某些城乡基层社区出现了组织涣散、自治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引发了城乡基层社会村霸、恶霸、黑社会组织控制甚或与基层政权牵连等严重问题。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走上中国的历史舞台。这并非简单地用所谓中国特色搪塞,而是基于中国历史与现实的理性判断。
因此,在传统中国大一统政治格局下,乡村呈现出一种混合型准基层政区的统治组织体系,从而将国家意志与基层社会有机联结起来。另一方面,借鉴国内外经验教训,通过加强党建填补基层治理在社会转型期的某些真空地带。有学者提出,基层治理的权威主义形态存在一个悖论: 既要加强党政权力,提高管控和治理社会能力。(二)清末民国时期 1、清朝末期 清朝末期,随着鸦片战争、洋务运动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的冲击下,晚清政府开始推行新政改革,我国开始进入艰难的现代化转型。
某种意义上说,如何辩证地解析上述关系,并以此思路进一步深化改革,直接关系到我国基层社区治理改革方向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辛亥革命胜利和大清帝国解体后,北洋政府在清末乡村自治改革的基础上又启动了新一轮以现代化为方向的地方自治改革运动。而上述居(村)民自治议事机构或组织形式则更多承担了居(村)民自治功能,同时也具有培育和训练基层群众民主法治思维及其自治能力的功能。三、我国当代基层社区治理的困惑与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基层治理逐渐回归自治本性。
比如上海推行居委会直选试点,开展议行分设制度,即社区居委会议事层和执行层的分设,前者民选产生,具有决策权,体现自治性。作者简介:李昌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南京晓庄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自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正式进入国家政治制度的视野。这也是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27] 唐忠新:《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1-124页。[10] 参见曹正汉,张晓鸣:《郡县制国家的社会治理逻辑——清代基层社会的控制与自治相结合模式研究》,《学术界》2017年第10期。明清时期有了较为完备的调解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单位在整合城市社会资源、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上发挥的是主体作用,街居组织只是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也就不难理解袁世凯当政时为何暂停清末由他发起推行的地方自治改革运动。根据规定要求,全国各级城市都设立了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使之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作用。
随着中央集权封建帝制国家的解体,因国内政治势力错综复杂致使中央政府的权威大大削弱,特别是袁世凯去世以后北洋军事集团内部发生争斗导致中央与地方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即中国当代基层社区治理早先更多具有政府主导特点,并逐渐转向国家引导,乃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主要呈现为混合模式。
但是,这场自治运动却呈现出与第一次自治运动相反的面向。也只有遵循此种改革路径依赖,方可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市场经济发展,公民社会逐渐形成,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不断成熟完善,各类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将愈益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自治成为基层治理的核心,需要相应的道德约束、精神信仰和法治保障。
明代的乡里调解人主要是老人和里甲长。如何准确理解加强党建与法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加强党建的必要性、法治建设的方向,以及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的基层治理改革方向与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党建引领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内运行。[10] (2)礼治或者德治。
2、民国时期 1919年,北洋政府启动了新一轮地方自治改革运动,颁行了《县自治法》,以此指导县域以下的自治改革运动。[27] 2、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管理体制逐渐解构到多元合作共治模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推进,商品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城乡基层管理也发生了巨大变革。
因而,各类社会组织将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企业参与社区治理也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19]后因国内时局动荡,清廷为缓解国内尖锐的政治局势,将施政重点着眼于中央层面的宪政改革,无暇顾及地方自治等事项,允许各地在推行地方自治工作时可以不按照既有七年之规划,自行筹办。
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现代转型的改革路径依赖及其发展趋势。(一)基层社区治理呈现混合模式 从人类社会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基层社区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则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目标和实践做法。
又如家族法兴起于宋代。对此,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 1、在社会转型期,在加强党建以此组织和引领基层治理改革的大背景下,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回应有其阶段性和特殊性。参见侣传振:《村落仪式:基层社区的结构与反结构---一项来自村庄祭祀仪式解读基础上的分析尝试》,《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第1期。2、法治建设更多是国家宏观顶层设计的问题,对于基层治理而言只是一个法律实践的过程。
在传统基层社会,受传统上无讼、息讼观念的影响,乡绅阶层进行乡里自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是调解。除此以外,就是社区自治,交给市场和社区。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对新时期农村治理体制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治理体系。[16]但是,清廷内部对于推行地方自治持谨慎态度,将练习自治事宜列为《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办理中预备自下者范围内次之位置。
[18]通过清廷宪政编查馆于1910年对各省乡村自治情况的考察结果来看,各地对于地方自治改革的推行情况并不平衡,进度参差不齐。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传统的二元城市基层管理结构面临挑战,以单位为主体、以街居组织为辅的二元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也必须改革,单位社区管理体制逐渐解构。